联系方式
  经典案例
   刑事业务
公司证券
因对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如何确定案件性质?
鉴于公司印章一般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,因此,因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纷争,其实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,故此类案件宜作为公司纠纷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庭予以管辖,而不宜作为普通的财产返还诉讼案件确定管辖。此类案件的案由可确定为损害公司权益纠纷。
股东未经合法清算注销公司后,又以自己名义主张公司对外债权或财产权益,应如何处理?
根据《公司法》规定,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功能。如果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,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,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但在公司注销后,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当归股东所享有,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。
公司被吊销执照,欠款被诉。公司及股东均是被告,而公司又无偿还能力,是判决公司还是股东承担责任?
对于此类案件,关键要考察股东在经营公司中的民事责任,特别是公司是否有投资不足、抽逃出资、清算中转移公司财产等不如实履行股东责任的情形,如果根据〈公司法〉的规定,股东并无过错的,则股东不能在公司被诉案件中作为被告,也不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。如果股东存在过错,不但应当承担清算责任,还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,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例如补足出资的义务,交回被抽逃资金的义务,对其转移公司财产或者造成公司财产灭失的偿还义务,人民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,有权依法判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按照其过错大小,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关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
      不具备持续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退出交易,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机制,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。
    《证券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,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。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五十七条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具体条件,其中明确规定公司股本总额、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,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等两种情况在限期内未能消除,应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终止其股票上市。以上规定虽然为建立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,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,缺乏操作层面的法律规范,致使不少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规定不了解,甚至由此产生了法律纠纷,亟需完善与之相关的证券法律制度。
    这方面需要配套的法规大致包括两个方面:一是公司退市的法定标准和条件。二是公司退市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法律规范,包括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则;退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;退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;退市公司恢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等等。所有这些问题,都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规范。

关于投资类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问题
目前我国存在相当数量的投资类公司,它们私下募集大量资金,买卖股票,从事代客理财业务。其受托资金主要是企业集团、上市公司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和居民个人资金,也有部分资金来自于银行信贷资金。从这类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看,数额之大估计已超过现有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总和,但由于这种行为缺乏法律依据,基本处于无监管状态,加大了对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难度,酝含着极大的市场风险。建议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充分借鉴国外经验,尽快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和引导,将其纳入监管范围。
吴正海律师网
技术支持 跨越高速 后台管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