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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家庭
夫妻感情尚未破裂,判决驳回离婚诉请的情形
    1)凡是第一次起诉离婚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,又没有原则性矛盾,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经调解和好无效,可以判决不准离婚。
    2)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,对方因另一方下岗,经济困难而起诉离婚,经调解和好无效,均判决不准离婚。
    3)一方因有外遇第一次起诉离婚,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,判决不准离婚。

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"部分产权"的房屋的处理问题
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"部分产权"的房屋,离婚时,如房屋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,可令双方分割使用,各取得分割所得房屋的"部分产权"。对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,可在照顾抚养子女,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方,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,将房屋部分产权分给一方,而由分得房屋"部分产权"的一方,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,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,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。
    对夫妻双方均争要房屋"部分产权"的,在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的经济、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,亦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。

离婚时的经济赔偿问题
    1)离婚时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。
    2)无过错方无经济收入或有其他困难而双方就经济帮助达不成协议的,判决有过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。
    3)因有过错方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身体伤害、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伤害的,有过错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。

无效婚姻的确定标准
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,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又同居的,其婚姻关系无效,不受法律保护。自1994年2月1日起,没有配偶的男女,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,其婚姻关系无效,不受法律保险保护。
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
根据《婚姻法解释(一)》第21条的规定,抚养费包括:子女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费用。根据《子女抚养意见》第7条规定,子女抚养费的数额,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:1)有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~30%的比例给付。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,比例可适当提高,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%。2)无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,参照上述比例确定。3)有特殊情况的,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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